2023年5月5日,大亞灣開發區澳頭街道北環路與疏港大道交界口東北側(北環路北側人行道上)發生一起燃氣管線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和次生事故,燃氣泄漏約286立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8.4734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區管委會立即成立了大亞灣區澳頭街道北環路“5·5”燃氣泄漏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由區安委辦副主任、區安監分局副局長杜海斌任組長,成員由區紀委、區群團工作部、區公安局、區安監分局、區人社局、澳頭街道辦等部門人員組成,并邀請相關專家參與。
調查組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調查。通過對事故現場勘查、調閱相關檔案材料、詢問筆錄、事故原因分析、專家論證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調查組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情況
項目名稱: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外線部分;開工日期:2023年5月5日;道路結構:混凝土路面;挖掘面積:人行道20平方米;施工地點在大亞灣開發區澳頭街道北環路與疏港大道交界口東北側的人行道。
(二)相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簡稱“紅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4MA55WARR5U,法定代表人:王洪波,成立日期:2021年1月20日,注冊地址:惠州大亞灣西區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號創新大廈8樓,經營范圍: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新材料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貨物進出口。
2.施工單位:惠州市惠城電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城電力公司”),企業信用代碼:441300707854368,資質類別及等級: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法定代表人:劉建文。
3.分包單位:廣東騰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7305457XC,資質類別及等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法定代表人:肖瑞雄;商務經理(項目負責人):肖偉賓。勘察單位為廣東南粵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4.管道燃氣經營單位:惠州大亞灣華潤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燃氣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673070046W,法定代表人:李雪松,成立日期:2008年4月7日,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港澳臺法人獨資),注冊地址:惠州大亞灣澳頭中興北路218號,經營范圍:燃氣經營(許可項目)等。
2022年6月,紅墻公司向區供電局申請用電報裝,于2022年11月與惠州市惠城區電力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惠城電力公司”)簽訂《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由惠城電力公司工程設備材料采購及施工,惠城電力公司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交工、竣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
惠城電力公司將承接的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施工立即轉包1給廣東騰達順公司,未簽訂《工程專業分包安全協議書》。
2023年4月,紅墻公司委托廣東南粵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編制《大亞灣石化區C4地塊建設年產32萬噸環氧乙烷及環氧丙烷衍生物項目疏港大道、北環路新建電力管道工程地下管線探測項目技術總結報告》
(三)許可情況
1.紅墻公司于2022年6月向區供電局申請用電報裝,區供電局于2022年8月出具《10KV用電方案勘查表》;2022年9月將《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電氣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紙》報區供電局審核,供電局于2022年10月27日簽收工程圖紙,并在工程圖紙上加蓋“大亞灣供電局業擴工程圖紙簽收章”。
2.該項目于2023年4月25日向區公用事業局提交《關于疏港大道、北環路新建電力管道的申請》。區公用事業局于2023年4月28日對紅墻公司作出《關于疏港大道、北環路新建電力管道項目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回復》(惠灣公用函〔2023〕1006號)。
(四)監管情況
該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后,由于開挖方案一直沒有確定,未進行開挖作業;4月28日,大亞灣區公用事業局監管員對施工單位進行了安全交底,施工單位在《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用事業管理局工程建設安全交底簽收表》簽名確認;5月5日,華潤燃氣巡線人員(石桂興、吳煒斌)巡查過程中在該地段發現頂管機械,現場與施工人員溝通并發放《施工告知書》《安全交底單》。
二、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一)事故位置及周邊情況
事故位置位于澳頭街道北環路與疏港大道交界口東北側的人行道上,西側距離疏港大道94.0米,南側距離北環路路緣石約0.1米。周邊環境情況:東臨惠大鐵路沿長線,西臨疏港大道與北環路交叉口,南側為北環路綠化帶,北臨海豚灣小區的配套公園(見圖1)。
圖1事故位置
(二)燃氣管道情況
此次事故涉及的燃氣管線屬于華潤燃氣公司的市政燃氣管網,為直埋式PE管(尺寸為SDR17.6、DE315),供氣壓力約0.2Mpa(中壓管),平均管頂埋深0.9米,為北環路通往霞涌區域的主干管道。
(三)第三方施工情況
事故發生當天,“紅墻化學10/0.4KV供配電工程”項目施工至北環路與疏港大道交叉口附近區域,施工內容為電纜線套管施工,作業方法為水平定向鉆(工藝示意圖見圖2)。事故發生時,處于定向鉆導向孔鉆進階段,由北環路南側向北側進行地下穿越鉆進,鉆頭即將到達接收井(出口坑)。
圖2水平定向鉆施工示意圖
涉事工程機械為:挖鋪管鉆機(定向鉆鉆機,見圖3),定向鉆導向儀操作員為:曹德志(男,47歲,身份證號:41292419761231******4212,身份證住址: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茶庵鄉鄭營村202號)。
圖3施工機械定向鉆鉆機圖
(四)事故燃氣管線破損情況
此次燃氣管道破壞事件導致燃氣管道出現一個橢圓形撕裂口(橢圓長軸約0.15m、短軸約0.10m,面積約0.01平方米,見圖4),造成燃氣泄漏,未引發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和爆炸等次生災害事件,造成4個工業用戶臨時緊急停供氣。經華潤燃氣公司測量評估,泄漏燃氣約286立方米,直接經濟損失約為89.6274萬元。破損位置在當天已及時修復、回填土,設置了現場圍蔽和警示。在管道破損點的西側10米處、東側15米處地面,有華潤燃氣公司設置的燃氣設施標志。標志為圓形鐵質薄片,采用鉚釘方式釘于管道上方路面,標有管道所屬單位及管線走向。
圖4燃氣管道撕裂破損情況圖
三、事故經過、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5月5日上午8時許,騰達順公司作業人員在該地段進行施工,施工之前未告知華潤燃氣公司;上午10時17分,華潤燃氣巡線人員(石桂興、吳偉斌)巡查過程中在該地段發現頂管機械,巡線人員與騰達順公司作業人員進行溝通,并與曹德志簽訂施工告知書,告知在作業范圍內有燃氣管道,需人工探明燃氣管道后施工,施工人員口頭承諾在未履行告知書內容前暫不施工;下午13時許,騰達順公司作業人員由南向北進行頂管穿越北環路施工;14時許,在鉆頭出土過程中與華潤燃氣管線發生交匯,導致燃氣管線受損泄漏,泄露地點位于北環路北側路邊牙石下側,經燃氣公司測量估計泄漏燃氣約286立方米。
(二)應急救援及應急處置情況
2023年5月5日下午14時03分,定向鉆導向儀操作員曹德志撥打了華潤燃氣公司搶險電話,稱北環路(疏港大道)處燃氣管被頂穿,現場有燃氣泄漏聲。現場施工人員在現場進行了警戒;同時,華潤燃氣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14時20分,華潤燃氣公司應急搶險人員(共計6人)到達事故現場,經現場初步查看,發現管線被外力破壞、有燃氣泄漏聲音,便立即開展道路交通管制、緊急疏散群眾、設置安全警戒、關閉泄漏點控制閥門、燃氣濃度稀釋和降溫、環境監測等應急處置工作。
15時36分至50分,區住建局、區安監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消防大隊、惠州大亞灣石化應急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相關人員相繼到現場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發生。
22時05分許,經全力搶修,燃氣管道搶修完畢,恢復正常供氣。
(三)應急處置評估
本次泄漏事件中,區內各部門接報后,應急響應及時,現場處置措施得當,緊急疏散到位,應急流轉及時有效。
(四)直接經濟損失
此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核定直接經濟損失18.4734萬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騰達順公司施工人員曹德志擅自施工,違規指揮并操作定向鉆導向儀進行頂管作業,在鉆頭出土過程中頂破燃氣管道,引發燃氣泄漏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騰達順公司作為該項目施工主體,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安排管理人員現場監護指導作業,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措施;在華潤燃氣巡線人員告知作業范圍內有燃氣管道后,現場管理人員葉習文、黃研熙未按規定及時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未及時制止施工人員作業,致使在尚未確認管線距離和導向軌跡的情況下盲目施工作業,導致燃氣管線受損泄漏。
2.惠城電力公司違反《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將該工程轉包給騰達順公司。對該項目未安排管理人員到現場監護指導作業,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措施,未對騰達順公司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3.紅墻公司未履行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責任,未按規定2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措施3,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使用機械開挖。
五、部門監管履職情況
(一)大亞灣區供電局
1.監管職責
根據《大亞灣區供電局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分解》供電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所轄范圍內業擴報裝和業擴工程的供電方案審批、設計審查、中間檢查和竣工驗收。
2.履職情況
根據大亞灣區供電局《高壓客戶新裝、增減容(雙電源)業務辦理指引》,高壓客戶新裝、增減容(雙電源)業務是指,高壓(采用10(6)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雙電源客戶辦理用電新裝、增減容業務,屬于“三省”服務,即省時、省心、省錢;業務環節包括業務受理、供電方案答復、竣工檢驗及裝表接電等三個步驟。
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屬于高壓客戶新裝、增減容(雙電源)業務,大亞灣區供電局根據其內部優化營商環境“三零”、“三省”服務的有關要求,對紅墻公司提供的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了受理,經現場勘察后,與紅墻公司簽訂了《10KV電力客戶供電方案勘察表》,大亞灣區供電局根據《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業擴投資界面延伸執行標準及業擴報裝送電約定(容量、時間)協議業務指導書(試行)2022年版》規定,紅墻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由紅墻公司自行選擇設計、施工(試驗)及設備供應等單位。紅墻公司于2022年9月將《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電氣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紙》報區供電局審核,供電局于2022年10月27日簽收工程圖紙,并在工程圖紙上加蓋《大亞灣供電局業擴工程圖紙簽收章》。大亞灣區供電局未對該工程的設計、施工、設備供應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大亞灣區供電局負責對紅墻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進行審批,未對該工程建設施工進行監管,未向大亞灣區電力行業監管部門大亞灣區工貿局報備,又未向惠州市供電局報告,導致該工程建設施工監管存在漏洞。
綜上,調查組認定,大亞灣區供電局未根據“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對紅墻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建設施工進行監管,導致該項目工程建設施工監管存在漏洞。
(二)大亞灣區公用事業局
1.監管職責
根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用事業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惠灣編〔2010〕68號),區公用事業局負責區內臨時占道及挖掘道路的管理,核發《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和《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審批因建設或其它需要砍伐、遷移、修剪城市樹木、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事項。
2.履職情況
(1)燃氣管線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情況
根據《關于立即停止施工并開展燃氣安全隱患排查的緊急通知的通知》,區公用事業局2021年6月16日對在建59個在建市政工程項目、28個市政養護項目及4個城市道路挖掘施工進行了隱患排查,未發現燃氣相關安全隱患,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區住建局報告;
根據《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燃氣安全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區公用事業局2021年6月24日制定了《關于加強在建市政項目工程施工范圍燃氣管線排查工作的函》并發送大亞灣華潤燃氣有限公司,于6月24日至7月5日會同大亞灣華潤燃氣有限公司對45個在建市政開挖施工項目開展燃氣管道再排查工作,未發現燃氣相關安全隱患。
(2)會議部署情況
2023年1月至5月,區公用事業局共組織召開局支委會和局領導班組(擴大)會議10次,其中研究部署城鎮燃氣安全事項4次(2月9日、3月14日、3月16日、5月12日)。
(3)施工許可情況
2023年4月25日紅墻公司向區公用事業局提交《關于疏港大道、北環路新建電力管道的申請》,區公用事業局于2023年4月28日對紅墻公司作出《關于疏港大道、北環路新建電力管道項目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回復》(惠灣公用函〔2023〕1006號),但未核發《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和《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區公用事業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機制》未按規定4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對各類地下管線施工安全保護工作存在監管盲區。
綜上,調查組認定區公用事業局作為臨時占道及各類地下管線施工報建主管部門,未根據施工實際情況核發《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和《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區公用事業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機制》未按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對涉地下管線施工安全保護工作存在監管盲區。
(三)區工貿局
1.監管職責
根據《印發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貿易發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區工貿局負責協調處理電力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依法履行地方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全區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履職情況
一是大亞灣區供電局未將紅墻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施工向大亞灣區工貿局報備且區工貿局是對已備案且接入電源并網運行的電力工程開展安全監管。二是區工貿局按工作計劃持續對區內電力行業開展排查整治工作,2023年至今,檢查電力行業企業11家次,累計發現問題13個,現場均已落實整改,形成閉環管理。
綜上,調查組認定,區工貿局相關人員基本履職到位。
六、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七、處理意見和建議
(一)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鑒于本起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18.473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等規定,調查組建議不對廣東騰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區電力實業有限公司、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給予事故責任罰款處罰,對上述公司作出如下處理建議:
1.廣東騰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騰達順公司作為該項目施工主體,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安排管理人員現場監護指導作業,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措施;在華潤燃氣巡線人員告知作業范圍內有燃氣管道,需人工探明燃氣管道后施工,未及時制止施工人員作業,致使在尚未確認管線距離和導向軌跡的情況下盲目施工作業,導致燃氣管線受損泄漏,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違法違規行為,建議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5進行處理。
2.惠州市惠城區電力實業有限公司
惠城電力公司違反《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10/0.4KV電氣系統供配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規定,將該工程轉包給騰達順公司。對該項目未安排管理人員到現場監護指導作業,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措施,未對騰達順公司施工進行監督管理,作為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違法違規行為,建議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6進行處理。
3.惠州市紅墻化學有限公司
紅墻公司未履行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責任,未按規定7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措施8,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使用機械開挖,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違法違規行為,建議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9進行處理。
(二)對有關人員處理建議
1.劉建文,男,惠州市惠城電力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未對該項目施工建設進行管理,未委派人員對該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2.葉習文,男,廣東騰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在華潤燃氣巡線人員告知作業范圍內有燃氣管道后,未按規定及時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未及時制止施工人員作業,致使施工人員違規作業。
3.黃研熙,男,廣東騰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班組長,在華潤燃氣巡線人員告知作業范圍內有燃氣管道后,未按規定及時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未及時制止施工人員作業,致使施工人員違規作業。
4.曹德志,男,廣東騰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聘請的定向鉆導向儀操作員,擅自施工,違規駕駛定向鉆鉆機進行頂管作業,在鉆頭出土過程中頂破燃氣管道,引發燃氣泄漏。
以上4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調查組將移交大亞灣區公安局立案查處。
(三)其他處理建議
1.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惠州大亞灣供電局由大亞灣區安委辦進行約談。
2.中國南方電網惠州分公司對施工單位惠城電力公司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惠州大亞灣供電局相關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由區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進行查處。
八、防范措施
(一)建設、施工、監理和管道權屬單位的主體責任。
油氣或燃氣管道所屬單位嚴格要求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依法落實施工現場油氣管道安全保護責任,與管道所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制定保護方案,落實落細各項保護措施;遇到復雜、特殊情況時,要立即停止施工,在未制定可靠的保護措施前,杜絕違章指揮、盲目施工,嚴防因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全面引發油氣泄漏事故。
(二)區供電部門完善配電工程審批監管流程。
一是供電部門對于電力工程施工項目需完善審批機制,嚴把電力工程施工項目安全前置審查關口,對跨越油氣管線作業的電力工程施工項目,約束建設、施工單、監理單位必須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方可施工。二是加強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涉管道安全隱患。三是定期召開各部門專題會議,形成協調推動機制和合力,對電力工程施工項目審批、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三)區石化能源產業局要加強電力工程和油氣管道(長輸管道)安全管理。
一是加強涉電力工程施工的管理,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協調涉油氣管道的施工安全問題。二是要督促油氣管道(長輸管道)產權單位加強涉管道施工的巡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置。
(四)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深入開展涉燃氣管道的施工安全排查。
一是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牽頭對許可的市政工程(涉道路開挖、涉油氣管道),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排查行動。二是督促華潤燃氣公司加強管道安全日常巡查。三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協調涉油氣管道的施工安全。四是全面梳理原區公用事業局有關道路挖掘事項審批工作流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健全和完善審批機制,更新修訂《區公用事業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機制》。
(五)區交通、通信、電力、燃氣等單位依職責配合落實開展涉油氣和燃氣管線安全排查。
尤其是對建設項目存在的涉鐵路安全、涉燃氣安全、涉電力安全和危大工程施工等內容,要主動對接相應管理單位,督促項目參建單位落實事前風險防范管控措施,加強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護和隱患排查整治。
(六)加強警示教育和嚴格執法。
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做好行刑銜接,做到“查處一例、警示一片”,深入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堅持舉一反三;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肅查處違法生產行為,以嚴格執法倒逼責任、措施落實。
注釋:
12021年4月21日,惠城電力公司與廣東騰達順公司于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約定惠城電力公司在雙方合作業務具體項目中,特別是廣東騰達順公司拓展新的業務渠道,在合法依規前提下,確保項目由廣東騰達順公司施工,為廣東騰達順公司提供人員協助、協調關系和流程等給予支持。
2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號)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須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3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號)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須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4 《惠州市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需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敷設管道、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挖掘、鉆探、道路施工、房屋建設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須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向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公用事業、園林、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確保燃氣管道設施運行安全。
5《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6《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7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號)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須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8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號)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須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9《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氣設施鋪設情況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