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氣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001年7月2日發布,2004年1月3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保證燃氣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工程是指燃氣儲存、輸配設施以及管道燃氣供氣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
(一)燃氣場站(含燃氣汽車加氣站)、碼頭及輸配設施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一類燃氣工程);
(二)市政燃氣管道、瓶組氣化站、單體建筑及小區庭院的燃氣管道建設工程
(以下簡稱二類燃氣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燃氣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燃氣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一類及市管二類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具體實施對該類工程的質量監督。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管二類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各區質監機構具體實施對該類工程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 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報建、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章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第六條 在本市承接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從業資格證書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接業務。
第七條 凡在本市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技術工人,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或法律規定的上崗證后方可從事相關的工作。燃氣工程設計文件必須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燃氣工程專業設計人員簽字。
第八條 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對其承接的燃氣工程質量負責。
第九條 二類燃氣工程設計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及時向其提供氣源接入點,作為工程設計的原始資料。
第十條 燃氣工程設計文件應規定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搶險、維修要求。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設計文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方可實施,具體的審查范圍、內容、程序、機構按照我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責任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驗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告知建設、監理單位、質監機構。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隱蔽工程不得隱蔽,工程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四條 實行燃氣工程項目強制監理制度,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燃氣工程專業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其建設的燃氣工程實施監理。
第三章 燃氣工程的質量監督及專項驗收
第十五條 質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對燃氣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質監機構應當對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質量行為以及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監督檢查。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施工許可證;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及人員的崗位證書;質保、技術資料等。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參與二類燃氣工程的專項驗收,對燃氣工程存在問題向專項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意見。
第四章 燃氣工程的移交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作為二類燃氣工程的接收、供氣單位,應制訂明確的移交規定、程序和辦事時限,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 二類燃氣工程專項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按照規定將工程移交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工程移交內容包括實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在完成移交前,建設單位承擔工程實物的維護、管理責任,發生損壞自行負責修復。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用氣前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有關供氣手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建設單位完成燃氣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氣手續后立即組織供氣,不得拒絕向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第二十一條 管道燃氣工程投入運行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復檢和置換,并加強供氣前的安全檢查工作,保證供氣安全。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燃氣工程管理辦法》(深建燃〔199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