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市范圍內從事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的單位、使用燃氣的用戶、有關物業管理單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第四條 燃氣安全管理體制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
第五條 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燃氣安全。
第六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單位必須按照《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的要求,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廣東省燃氣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燃氣經營。
第七條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明確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安全工作并與下屬各經營網點簽訂安全責任書;應設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有一名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訂操作規程,定期將執行情況向有關行政部門匯報。從業人員應進行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燃氣經營單位應保證所供燃氣的氣質和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按規定進行加臭處理。
第九條 燃氣經營單位要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居民辦理燃氣開戶手續,并建立用戶檔案,向用戶提供安全使用手冊,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咨詢服務。
第十條 使用燃氣的集體用戶、各小區、大廈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 用戶使用的燃器具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同時應是經深圳市燃氣設備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或核查,并取得銷售許可的產品。
第十二條 使用燃氣的單位或居民應辦理開戶手續,并認真閱讀燃氣經營單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冊,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
第二章 燃氣儲配和瓶裝氣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燃氣場(站)、碼頭、輸配設施及各種燃氣設備,必須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志,標明工藝流程走向,應有醒目的禁火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動、毀壞或覆蓋。
第十四條 燃氣儲存和輸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規定,按要求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并定期檢測;其安全附件應處于完好使用狀態并定期檢驗。
第十五條 燃氣儲存、輸配設施及灌裝設備,須指定專人維護,建立設備運行和維修檔案,定期進行檢修。灌裝所用的計量器具要定期校驗;避雷設施及設備靜電接地每半年至少測試一次;泄漏報警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第十六條 燃氣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門的三級臨時動火作業審批權限的規定,辦理相關的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制訂好作業方案,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嚴禁無證作業。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單位必須使用具有勞動部門資格許可證單位生產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液化石油氣鋼瓶應有經營單位的明顯標志。凡新購液化石油氣鋼瓶須將鋼瓶規格、數量及有關出廠技術資料報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經由市監察機構授權的檢驗單位進行抽檢,并核發統一的“鋼瓶安全認證”標志。
第十八條 鋼瓶必須按規定定期送交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檢驗許可證的鋼瓶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外觀嚴重銹蝕、碰損及鋼瓶附件不全、標牌不清必須提前送檢;報廢鋼瓶由檢測單位統一進行處理。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取得勞動部門的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許可證;必須實施充裝前后檢驗、復驗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充裝前后的檢驗;禁止充裝不合格鋼瓶。
第十九條 卡式爐氣罐是一次性充裝罐,其儲存的介質為液化丁烷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回收空罐進行重復灌裝,用戶也不得自行重復灌裝或購買重復灌裝的燃氣罐。
第二十條 儲存和輸配燃氣的壓力容器不得超量灌裝。對瓶裝液化石油氣必須嚴格執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對已充裝的鋼瓶經檢查合格后須貼上充裝合格證。禁止漏氣、超重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運出充裝站。
第二十一條 使用液化石油氣槽車的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槽車使用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槽車司機、押運員上崗證。槽車司機須有三年以上相關車型駕駛經驗。
運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機動車輛應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駕駛員應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液化石油氣裝卸作業時,液化石油氣槽車司機及運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機動車輛的司機必須將車鑰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離開現場。裝卸完畢后,由操作工、司機、押運員同時進行周邊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行駛。嚴禁用槽車直接充裝鋼瓶。
第二十三條 禁止用戶進行鋼瓶灌裝,自行排放殘液,以及加熱、摔、砸、倒臥鋼瓶,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拆修瓶閥等附件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用戶使用的燃氣軟管必須是合格的耐油橡膠管。燃氣軟管不得穿墻、窗、門,長度不得超過2米。軟管與減壓閥及燃氣器具的連接處應用喉碼鎖緊。
第三章 管道燃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深圳市管理燃氣由深圳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經營。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單位應有熟悉管網供氣技術的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當地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燃氣的熱值、組份、臭味、壓力等達到國家標準,并保證持續穩定地供氣。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須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八條 燃氣管道和設備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單位負責燃氣管網及設施的安全管理。入戶分支閥門以后的燃氣管道、設備及燃器具由燃氣用戶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公共福利及商業用戶負責其入戶總閥以后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對燃氣管網及設施標志的完好性進行巡查,防止管網因施工等原因被破壞。應定期對管網進行維修保養。定期進行埋地管網的檢漏工作。巡查人員應配備燃氣檢漏檢修工作。必須建立健全巡查及維修保養檔案。
第三十一條 管道燃氣經營單位在接到用戶戶內的有關燃氣設施故障報修申請后,應當及時處理,并保證在24小時內修復。
第三十二條 管道燃氣經營單位應對用戶戶內的管道、設施及用氣情況進行定期的外觀檢查和測試檢查。
外觀檢查周期為每年一次。檢查內容應包括:1、管道及設備的完好狀況;2、燃器具及連接軟管的完好狀況。3、是否存在管道及設備埋墻暗設和私自改裝、加裝等安全隱患。4、燃氣熱水器是否符合安裝規程的要求。5、檢查管道有無松動和燃氣滲漏。6、對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常識進行檢查,接受用戶安全使用燃氣的咨詢。
測試檢查周期為3年一次。檢查內容除外觀檢查的內容外還應包括:1、對戶內管道系統按有關技術標準一次氣密試驗;2、對用戶調壓系統進行使用工況下的壓力檢測,要求在穩定使用和關閉的狀況下調壓器出口壓力均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測試檢查所需的費用由物價部門審定。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掌握本轄區內燃氣管道及控制閥門的分布和運行狀況,建立健全燃氣管道及設施日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檔案,加強對管理轄區范圍內的燃氣管道設施及用戶燃氣設施的巡視和監控,燃氣用戶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對燃氣管道及設施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監護的物業管理人員應接受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并接受燃氣經營單位的相關技術指導。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物業管理轄區內進行地下開挖作業時,應當向該區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危及、影響到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施工作業通知燃氣經營單位共同制定保護監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單位施工。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嚴禁使用瓶裝氣。具備管道供氣條件的多層建筑,應使用管道氣。嚴禁管道氣與瓶裝氣混合使用。
第三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戶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燃氣及燃氣用具,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管道和設施,不得將燃氣管道及設施埋墻或暗設。嚴禁明火檢漏。
第三十七條 管道燃氣用戶所使用的燃氣軟管必須采用合格的耐油橡膠管。
第三十八條 燃氣軟管不得穿墻、窗和門,灶前旋塞閥與燃器具的連接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軟管與灶前旋塞閥及燃氣具的連接處應用喉碼鎖緊。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燃氣經營單位同意,禁止開啟或關閉燃氣管道系統上的公共閥門,消防緊急情況除外。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礙管道燃氣經營單位正常的檢查、維修或搶修。
第四十一條 確因需要拆除、遷移管道供氣設施的,必須到燃氣經營單位辦理手續。
第四十二條 公共場所燃氣管道及各種燃氣設施必須設置統一的明顯標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動、毀壞或覆蓋。
第四十三條 嚴禁在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嚴禁向燃氣管道及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嚴禁在燃氣管道及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挖坑取土、開挖溝渠、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第四十四條 對申請開工的項目應由建設單位審查施工范圍內是否有燃氣管線及設施。對有可能影響到管道及設施安全運行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城鎮燃氣設施規范》及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在施工前須書面通知燃氣經營單位,確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燃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安全。
第四章 搶修與事故處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管道、設施、燃器具泄漏或燃氣事故,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單位報告,根據情況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且盡可能采取一切能阻止或減輕燃氣泄漏或事故擴大的有效措施,如設立現場警戒區、關閥停氣、自然通風、禁止煙火等。
第四十六條 燃氣經營單位應設置專職的搶修部門,設立24小時搶修值班,配備通訊設備、搶修器材、車輛、專職人員,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接到搶修報告后,能迅速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并不間斷地作業,直到修復完畢。
第四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單位組織供氣搶修時,對影響搶修作業的林木,市政設施和其他構筑物,可以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事后能恢復原狀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八條 發生燃氣事故,燃氣企業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 燃氣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燃氣事故是指因燃氣管道、設施、燃氣用具發生泄漏、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燃氣事故不包括利用燃氣進行犯罪或自殺所造成的事故。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燃氣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執行深圳市燃氣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燃氣行業管理部門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