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等,國家和各地的標準都規定了燃氣燃燒器具、氣瓶、連接管的使用年限。超過使用年限后,燃燒器具、氣瓶、連接管的安全可靠性下降,應當淘汰更換。燃氣燃燒器具的權屬是用戶的,燃氣氣瓶的使用權歸用戶,燃氣用戶應當對自有或自用的燃燒器具、氣瓶、連接管等進行日常監護,對達到使用年限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應當及時淘汰更新。
在燃氣的供應和使用中,燃氣供應單位與燃氣用戶之間形成了民事合同關系,燃氣用戶在獲得燃氣供應單位提供的燃氣供應服務、使用燃氣進行生產、生活的同時,應當向燃氣供應單位支付相應的燃氣費用。燃氣用戶拖欠或者拒絕交費,構成違約行為,燃氣供應單位可通過協商或者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追繳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是指除居民用戶以外的各類機關、院校、部隊、企業、事業和社會服務單位等。單位燃氣用戶的用氣量比較大,用氣設備、設施一般自行管理,燃氣使用的安全責任不同于居民用戶。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確安全負責人,制定并落實有關燃氣設施、用氣設備等的操作規程、檢修規程、安全巡檢制度等。單位燃氣用戶對其從事燃氣設施、用氣設備操作、運行、維護的作業人員應當進行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和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